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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自以為是:以為沒狗了.!可以亂掰啦!

勾結外人註定錯的啦!?

連混種做狗?.都會混錯?

這下看他們如何凹?(再去請出日本人跟我戰嗎?)也可以阿!台保會變保台會喔!

還是要請出留有狗的老人跟我打?不過去年到今年我推崇過的老人.狗都賣到不夠生出來賣ㄟ?老人都知道我敬老尊賢.好狗不寂寞喔!沒人希望台保會.說他的狗不好吧!

論證錯.盤盤輸!

祖先話不聽.卻聽日本人的!

糗了喔!

跟錯人的!

苦海明燈

台保會

台灣犬圖片 奇萊虎(我授權)

響尾蛇(CNA雜誌照許會長授權)梁老拍謝阿~等下小朋友又說我藉名.有夠冤的!俠盜選的圖喔!

橫山虎(巫先生知會)

這是俠盜要求的我幫個小忙

淺談--臺灣犬的"前肢比後肢長"的骨架

分類:參考資料
2009/07/02 08:26
感謝俠盜把我的理念轉化為文字.圖片.小弟要慢慢交棒給我們四大寇啦!
江山代有高人出.我心如秤.欣慰觀念正確傳承下去阿!

關於骨架,我沒有很懂~

但嘗試用推理式的方法,提供一些資料,給對臺灣犬有興趣的朋友參考,判斷~


這是我們認為並所知的臺灣犬骨架,所謂的"前肢比後肢長"的示意圖......以前所說的"斜背"...

這樣的體型,是接近1:1的體型,由前驅構成犬體的平衡,胸部自然發達,前挺,有良好的抬頭度,尾自然粗短,差點自然提高,形成所謂的廉刀尾,整體結構,也有良好的耐受力, 和暴發力~

這樣的狗,若有合適的前肢(羌腳),很適於在崎嶇山地活動.......就是我們的原始的臺灣犬....

 

而且,這也是一個非常先進的體型,世界上發展較優越的正方體型的性能犬種,都是使用這個概念~

如拳師犬, 杜賓犬如下:

Crufts 2008 Best of Breed The Boxer(引用自:http://www.crufts.org.uk/網站)

全美杜賓犬排行榜第一名     犬名:Dexter      (http://www.dupontman.com/tpl/blood/dexter.html)

 

早期的臺灣犬,原本就具備這樣的素質了~

如:

 

接近1:1的體型,由前驅構成犬體的平衡(重心向前向上),胸部自然發達,前挺,有良好的抬頭度,尾自然粗短,差點自然提高,形成所謂的廉刀尾,整體結構,也有良好的耐受力, 和暴發力~

(以上依收集照片大小排版)

 

 

至於,為什麼現今標準書臺灣犬,會走下圖這個概念,將犬體越拉越長?後肢拉長,後驅拉深呢?

這就是奇萊虎所謂的"平背"......(而非一般所說的"平背"(動線)的概念)......

 

根據小弟所知,這是因為當初K8C在設計標準輸的時後,負責設計的日本審查審先生和負責提供資料的人士,可能因為資料不足(可能沒看過實體的臺灣犬,或無從辨認,研究)的關係,

因為一句肩高比長度1:1,會造成犬體力學上的不平衡,而將之(標準輸)改為容許在1:1~1:3的範圍,後肢也隨之拉長,後驅拉深(因為犬體力學的關係)........

這還有一些題外話,小弟淺見,就是當時局勢相當混亂,市面上有很多仿仔犬,牠们的前軀結構本來就源自於一些外來犬,所以前驅很矮,胸線淺短,構造不良,後來只好加強後驅美觀,用力學美感,來掩飾原本的錯誤.....

到近年,逐漸改善前驅結構的時後,又再發現,改進後的前驅,又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遺傳上,也不容易穩定的原因.......

還有,犬體上,最重要的胴部結構,一直難以改進及穩定,觀念上也有難以突破的茫點, 導致這一部份的進程緩慢~

原因可能就出於此處,設計不良與引用的概念發生錯誤的關係.....

 

再次強調

臺灣犬,原本就具備很好的素質了~

仳:

我寫出重點

又有人要大混種了

除非找出種源

我不放

用秋田

用肚賓

用泰皇......

去東南亞找狗改(早有人做了)

不用凹啦

苦海明燈

我指條路給大家

找老太子老阿諾留下的種

那可好啦

又是奇萊虎

又是奇萊寶

台保會

我勒看新娘勒

宗廟在此啦!

不過說真的

我還滿愛養老橫山虎系的狗ㄟ

旺仔死掉

都蘭虎被偷

我養橫山虎系還滿多舛的

注意到嗎

我寫的系統去年以來都紅到爆喔!

現在賽場等的橫山虎系就算了?

送我養我都嫌浪費飼料.幾千原弄來的種公.幾代後號稱百萬?

巫老先生的好老橫山虎系才是寶阿!

我朋友那是花大錢留下的.這問的出來的好嗎?

我還有喔!要不我是他小老弟.老人.老前人對我都不錯啦!

哈哈

可以分享啦!

小弟

敬老尊賢

不會像俱樂部

要老人的狗.又排擠老人.這樣不對的.君不見現在俱樂部.幹事長.會長都聽話的小朋友.真聽話阿!

聽女人的會賺錢喔!

對嗎?

問天

台保會

老人老狗是寶

老前人傳給我們.我們不數典忘祖.不勾結外人.傳承好狗.讓下代養到

一起努力

有心人來

台保會

苦海明燈

註: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12  出處引用.大家參考.求進步.有錯請來函告知.當配合修正

 

名稱:著作權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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