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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
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9消保法第19條

當商業經營遇到來自歐州的貴客時:不是.託詞~我喜歡有甚不可以~就可說定的:許多人喜歡拿消保法第19條關於特種經營的七天鑑賞期來自我解釋使用行為:然全忘了條文中有寫到~恢復原狀~!

這些年來經營網店偶遇到一些灰客.其實有點不勝其煩.雖屬少數但也夠擾人的:一些人老是誤解法條當保護傘來合理化自己誇張的言行:這些現象也一直存在台灣犬這個小小的養殖樂趣世界中:明明養混種的.借名高沙的.養流浪狗自變一級的...等等浮誇的行為.真讓人不敢恭維:

法律規範的人生.怎不可不慎:網路上不能亂吹,應是基本認知.但是要號養台灣犬的一輩.明白這簡單道理~~~登天難阿!

生活中每天忙出貨.餵狗.養小孩.挨老婆念養狗太花錢....就佔掉生命的一大部份了.哪有空跟人筆仗.灰狗狗的!?

貼上面條文.只是感慨許多人項莊舞劍.別有所圖,但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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